(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冉冉与泰安高新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冉,泰安高新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冉冉。委托代理人高月欣,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高新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海普凤凰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冉与被告泰安高新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冉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冉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冉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冉冉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