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执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执保字第00092号原告: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彬,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彬,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北路特1号长城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被告: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20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43.5%的股权,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北长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长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43.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虞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