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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于春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刘桂兰,农民。被告:于春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于春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王运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