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27日,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