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丽平、曹翕林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丽平,曹翕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曹丽平。被申请人:曹翕林。诉讼代理人:曹义方。申请人曹丽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曹翕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予以宣判。申请人曹丽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曹翕林因30年前妻子谈菊兰去世,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后又因年事已高,其因精神失常住院,经医院查证为老年痴呆症。经过治疗,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仍不稳定,经常痴痴呆呆,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曹翕林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申请人曹丽平为其监护人。申请人曹丽平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1、户口档案查询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2、杭州爱德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混合型痴呆、认知功能障碍;3、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证明被申请人的治疗情况;4、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曹翕林的诉讼代理人曹义方未提交证据,其对申请人曹丽平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曹翕林,男,1930年12月11日出生,与其妻谈菊兰(已于1984年死亡)共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曹义方、长女曹丽华、次女曹丽珍(已死亡)、三女曹丽平。曹翕林有高血压史30余年,60多岁时先后两次中风,于10年前逐渐出现记忆下降,自2014年年初开始入住杭州爱德医院,被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期、混合型痴呆、认知功能障碍”等。审理中,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曹翕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该所于2015年9月2日出具杭七院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精神医学评定:血管性痴呆;2、法定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被申请人曹翕林患有“血管性痴呆”,病程长达约10年,病情已发展为全面痴呆。目前被鉴定人的记忆及智能等认知能力损害严重,对目前的生活和名下房产没有任何概念和打算,因而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并指定由曹丽平担任曹翕林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翕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曹丽平为曹翕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