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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与刘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刘启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6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负责人邱惠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敏华。被告刘启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与被告刘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原告预交本案受理费,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