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黎敏珩与岑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敏珩,岑炼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黎敏珩,梧州市金世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岑炼梅。原告黎敏珩诉被告岑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显先担任记录。原告黎敏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炼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岑炼梅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敏珩借款81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岑炼梅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