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柳坤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柳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4号罪犯唐柳坤,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融安县人,初中文化,原住融安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柳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唐柳坤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二中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唐柳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柳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2.2分。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分21分。奖励分和改造积极分子折算分两项分合计93.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柳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柳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