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芹,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李秀芹,女,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郑红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杨飞,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长,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汪高洪,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员,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芹与被告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秀芹负担。审判员 戴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