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谭沙沙与李亚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沙沙,李亚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82号申请人谭沙沙,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亚儒,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谭沙沙于2015年9月2日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亚儒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800元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李亚儒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谭沙沙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户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