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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谭沙沙与李亚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沙沙,李亚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82号申请人谭沙沙,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亚儒,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谭沙沙于2015年9月2日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亚儒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800元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李亚儒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谭沙沙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户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