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祝玉英、姜某与毛文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玉英,姜某,毛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34号申请人祝玉英。申请人姜某。法定代理人:姜宏发。法定代理人:祝玉英。被申请人毛文涛。申请人祝玉英、姜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文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文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文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中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