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民初字第3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辛树爱与盛明英、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树爱,盛明英,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民初字第3696-1号原告辛树爱。被告盛明英。被告张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树爱诉被告盛明英、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盛明来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Q5轿车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位于西城首府楼房一套,位于寿光市化龙镇钦西村三层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案外人盛明来的奥迪Q5轿车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位于西城首府楼房一套,位于寿光市化龙镇钦西村三层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