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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红、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执行人魏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给付案款共计12135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局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大型汽车50辆,被执行人魏红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系多案被执行人。查明后,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向成都市车辆管理所送达了(2015)龙泉执字第79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汽车17辆,该17辆大型汽车系挂靠车辆,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同意终结(2014)龙泉民初字第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121350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案款1213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鑫速安运业有限公司、魏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