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珍萍与崔志同、黄冈市辰旺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萍,崔志同,黄冈市辰旺商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李桥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90号原告:张珍萍,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李桥土菜馆服务员,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志同,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辰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石均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负责人:熊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漫,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李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李桥村。法定代表人:汪云普,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曦,该村委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桥。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萍诉被告崔志同、黄冈市辰旺商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李桥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云婷审 判 员  王传光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熊 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