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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林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字(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和平、曾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东升、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隆回县荷田乡恒江村7组将本组鸡龙洼、刘呼冲、灰机派、太虾坑公山中的松、杉林木以172800元山价款出售给隆回县六都寨镇新民居委会的刘某甲,刘某甲又将所买的林木以172800元转卖给了洞口县的周某某、尹某某等3人。2014年6月16日,刘某甲与周某某等人在隆回县林业局办理了398立方米蓄积(材积25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周某某等人办证后对所购买的林木采伐了大部分,因为亏损并欠恒江村7组31800元树款没有支付,对剩下的林木没有采伐便离开了。2015年3月20日,刘某甲、刘某乙、恒江村7组组长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刘某甲家就剩下未采伐的林木签订了买树协议书,协议约定:恒江村7组公山中剩下的树木作价31800元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由恒江村7组负责林业方面的所有手续。在签订协议时,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均明知2014年所办理的恒江7组公山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跨年度,对剩下的没有采伐的林木需要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设计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也没有过问谭某某是否已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于2015年5月13日前后用油锯在恒江村7组公山鸡龙洼山场砍了4天树木,砍树时雇请了刘某丙、熊某某做小工,砍倒后将树木镂成2米长的原木堆放在山中没有运出。经林业技术鉴定,刘某某共计砍伐林木229株,立木蓄积38.32立方米。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后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欧阳某某、肖某某、刘某甲、谭某某、邱某某、谭某甲、熊某某、刘某丙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所提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青山合同、买树协议书,现场点蔸笔录、现场检尺笔录、现场照片,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隆林调鉴字(2015)007号《鉴定意见书》,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县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