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仝某1与仝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1,仝某2,仝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64号原告仝某1,男,汉族,2011年8月11日生,住林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6月9日生,住林州市,系原告仝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赵庆学,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2,女,汉族,1978年9月1日生,住林州市。第三人仝某3,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仝某2及第三人仝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会山,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1诉被告仝某2、第三人仝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1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某1撤回对被告仝某2、第三人仝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仝某1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