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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某欠原告李某钢材款19940元,由被告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99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