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国贵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二段一标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贵,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二段一标项目部,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东沟参茸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李国贵,男,满族。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二段一标项目部。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东沟参茸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贵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二段一标项目部、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东沟参茸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贵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国贵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