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刚、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刚,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38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钢。被申请人石刚。被申请人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刚、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2,89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以(2015)武仲保字第0000824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申请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刚、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89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