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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志泉与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志泉,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沈志泉。法定代表人,赵士顺。代理人;李振东。被执行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沈红专。申请执行人沈志泉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20285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拍卖款正在分配中,因处理时间较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