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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付根与黄利利、宿州市明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根,黄利利,宿州市明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许建舟,萧县乾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4号原告:杨付根,男。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利利,男。被告:宿州市明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巨士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卫,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建舟,男。被告:萧县乾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根诉被告黄利利、被告宿州市明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被告许建舟、被告萧县乾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杨付根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