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与傅美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348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与被告傅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美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傅美琴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借款129962.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9.5元,申请执行费18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