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孟凡忠、沈阳铁路局通化房产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忠,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全,系孟凡忠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通化房产段,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毕宝权,段长。委托代理人:张积发,该单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吴振宾,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孟凡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通化房产段(下称房产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凡忠委托代理人孟庆全、被上诉人房产段委托��理人张积发、吴振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孟凡忠一审诉称:2007年4月9日,其乘坐房产段的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被辽E013**号车撞伤,交警认定其无责任,房产段负次要责任,由于其是在履行职务受伤,双方于2012年3月7日达成协议,房产段每月支付其2700元生活费,但从2013年4月开始,房产段不再支付其生活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其要求房产段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生活费用。房产段一审时辩称:不同意孟凡忠的诉讼请求。1、孟凡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属工伤。2、孟凡忠监护人孟庆全闹访给该段造成不良影响,因孟凡忠生活困难,号召单位职工为其捐款,捐款活动未能按期进行,又不能摊派,基于上述原因中止与孟凡忠签订的协议,但给其逢年过节的和其他补助一点也不少。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22��许房产段司机庄维栋驾驶的吉E001**号本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内乘员孟凡忠受伤,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事后孟凡忠多次找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该院(2007)东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其截止至2007年10月23日之前的各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判决由房产段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因孟凡忠伤势严重需要继续治疗,该院(2012)东江西民初字第28号案件已经保护其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10月24日住院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孟凡忠、房产段于2012年3月7日达成《关于孟凡(繁)忠生活补贴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的宗旨为:房产段职工孟凡忠,因交通事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无自理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单位从关爱职工的角度出发,为保证孟凡忠基本生活,决定对孟凡忠进行按月补贴。具体���容为,一、参照孟凡忠同期上班的本段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除每月按沈阳铁路局相关规定支付疾病救济费414元;特困职工定额补助为孟凡忠、孟凡忠母亲、孟凡忠的儿子,人均150元,共计450元;四大节日送温暖补助金平均每月333元。以上三项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政策要求即时增减,额外补助每月生活补贴1503元(由段职工捐款),使每月收入达到2700元。二、孟凡忠家属应理解单位的关心和帮助,不再越级上访。今后再发生越级上访或制造不良影响,协议自动终止。三、如遇到和上级相关政策相违背时,此协议中止。双方重新协商并修订协议内容。四、如遇单位体制改革或单位负责人调动,应由承接单位负责人继续执行。根据国家政策,今后每年集体调资必须给孟凡忠调整工资。五、此补助直到孟凡忠可以正常参加工作或退休为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已经另案处理,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关于孟凡(繁)忠生活补贴问题的协议》中约定了疾病救济费、送温暖补助金、生活补贴和职工捐助等,系企业自愿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对孟凡忠的请求无法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孟凡忠的起诉。孟凡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房产段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其理由认为,孟凡忠遭受交通事故时也在履行职务,其造成伤残属于工伤,双方之间存在工伤赔偿纠纷,基于该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原审法院在未认定该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驳回孟凡忠起诉无法律依据。房产段二审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该段已将孟凡忠作为特困职工报请沈阳铁路局批准进行特殊救助,从今年7月起,使其月收入达到3000元,与在职职工月工资标准差不多。沈阳铁路局的正式文件7月末前就能下达。该段是管职工的。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孟凡忠系房产段职工,其乘坐该段司机庄维栋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因房产段并不认可其系工伤,其亦无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其认为与工程段于2012年3月7日所签订的协议系工伤赔偿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协议约定了疾病救济费、送温暖补助金、特困职工定额补助、四大节���送温暖补助金、额外补助(由段职工捐款)等,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孟凡忠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孟凡忠的起诉。孟凡忠遭受人身损害属实,其与房产段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