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霞诉被告于成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于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68号原告王霞,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6803191925,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44号。被告于成龙,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303185111,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于家房镇漾子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于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对被告于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泓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