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91号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7B段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多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宋瑞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乐红亮,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鹿邑县永盛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