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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叶俊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邱玉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