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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2574号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14985X),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工业小区C栋。法定代表人侯荣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婷,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组织机构代码76352438-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村梆子井甲18号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公司)与被告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统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统一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建立“统一”品牌饮料买卖业务关系以来,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截止今日,被告共拖欠原告2014年11月货款合计44153.5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予以结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4153.54元及逾期履行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以44153.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俱乐部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统一公司(甲方)与俱乐部(乙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配送方式为甲方配送到乙方各门店;甲方将产品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对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包装进行当场验收,经确认无误后,乙方主管人员应在甲方当区业务员提供的出货传票及签收单上签章;月结30天,当月对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期间的货款,下月15日前送发票给乙方,乙方25日前网银支付核对过的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乙方冰箱展示柜陈列费3%,进货奖励4%(此费用按月进货总额计算),甲方保证以上按月支付,乙方在账扣的同时提供服务业发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统一公司依约陆续供货,俱乐部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12月5日,统一公司向俱乐部送达面值为68982.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由俱乐部工作人员签收。同年12月22日,俱乐部向统一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828.75元的服务业发票,用以抵扣总额为7%当月货款的冰箱展示柜陈列费及进货奖励。2015年1月27日,俱乐部通过电汇方式向统一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至今,俱乐部尚欠统一公司货款44153.54元未付,故统一公司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统一公司提供的《商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统一公司与俱乐部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统一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俱乐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25日及时支付已核对完毕的当月货款,其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统一公司要求俱乐部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均予支持。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货款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五角四分;二、被告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利息(以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五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元,由被告被告北京车行天下房车俱乐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阎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