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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良成与刘建伟、李俊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良成,刘建伟,李俊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鸿仁实业有限公司,赵磊,株洲市永发汽车内饰件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0-2号原告付良成。被告刘建伟。被告李俊俊。被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柯家垭村。被告十堰鸿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B区*栋**号。法定代表人赵磊。被告赵磊。被告株洲市永发汽车内饰件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经理。原告付良成诉被告刘建伟、李俊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鸿仁实业有限公司、赵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永发汽车内饰件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良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永发汽车内饰件汽车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财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十堰圣海达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永发汽车内饰件汽车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