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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19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红干与韩根伟、刘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9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红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013。被执行人:韩根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公民身份号码:×××6014。被执行人:刘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152。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雄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4020号11栋601房(权证号码:C1××28);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将于2015年9月17日届满。但本案至今仍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雄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4020号11栋601房(权证号码:C1××28);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