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河南一饮相思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340号河南一饮相思酒业有限公司:郭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二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附:执行员杨传宝联系电话1380380****收款开户行: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延津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000000200128025650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