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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郝建松与钱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松,钱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郝建松。被告钱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松与被告钱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建松撤回对被告钱树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郝建松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