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郝建松与钱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松,钱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郝建松。被告钱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松与被告钱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建松撤回对被告钱树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郝建松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