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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单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单某某,女,32岁。被告殷某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