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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正亭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亭。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东路(人力资源市场大厅)。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陶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亭与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3637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626元,由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