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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善明与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善明,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96号原告周善明。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系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美林小镇16号4户。法定代表人钱运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善明诉被告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