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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独被告薛继林占有物返还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来生,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临县城内新建街61号。被告薛继林(反诉原告),女,1947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内新建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薛继林(反诉原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薛继林(反诉原告)就本案已自行调解处理,现双方当事人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薛继林(被告)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48元,原告临县塑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40元,被告薛继林(反诉原告)负担8元。审 判 长  高维平审 判 员  樊成国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