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青侵害商标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马强,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小玲,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黄文青,男。申请执行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文青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0000元,支付受理费1375元、申请执行费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文青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