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国香与刘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香,刘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刘国香。委托代理人赵海松。被告刘海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小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香诉被告刘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香撤回对被告刘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香承担。(以上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育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