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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保红、江雪梅与杜倩、杜启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红,江雪梅,杜倩,杜启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李保红,农民。原告:江雪梅,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胜利(特别授权),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倩,居民,(幸福人家小区对过)。被告:杜启锋,曹县棉麻公司干部,(幸福人家小区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红、江雪梅与被告杜倩、杜启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红、江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保红、江雪梅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白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