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保红、江雪梅与杜倩、杜启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红,江雪梅,杜倩,杜启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李保红,农民。原告:江雪梅,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胜利(特别授权),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倩,居民,(幸福人家小区对过)。被告:杜启锋,曹县棉麻公司干部,(幸福人家小区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红、江雪梅与被告杜倩、杜启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红、江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保红、江雪梅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白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