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立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晓江与赵玉丽、李光易民间借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立保字第24号申请人何晓江,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李光易,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申请人何晓江因被申请人赵玉丽、李光易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新HXX**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及李光易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何晓江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新AXXX**号宝马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晓江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新HXX**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及李光易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