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莹与王杰萍、胡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莹,王杰萍,胡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董莹,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杰萍,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胡宝印,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莹与被告王杰萍、被告胡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贰仟叁佰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壹仟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