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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游克才诉被告游经水、陈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游克才,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游昌强(系原告之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游经水,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钦,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游经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克才诉被告游经水、陈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克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亲友协商调解达成还款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1.5元,由原告游克才负担。审 判 长  吴 强审 判 员  郑华忠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