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谢正好、汪家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谢正好,汪家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厚林,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正好,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汪家维,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好、汪家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谢正好、汪家维支付工程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拓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