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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微与周明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张微,系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明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明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张微借款7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070元,共计79945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化银行存款7994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