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毛华与虞伟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虞伟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毛华。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伟满。原告毛华与被告虞伟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