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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文桃、雷云超、雷相文与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罗文桃。委托代理人雷相文,系申请人罗文桃的丈夫。申请人雷某某。法定代理人雷相文,系申请人雷某某的父亲。申请人雷相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浅石*组。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与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与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经资兴市滁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同意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土地补偿款10000元;二、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三、本协议一式四份,资兴市人民法院、滁口镇调解委员会以及申请人罗文桃、雷某某、雷相文、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各一份。本院现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