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郑某等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郑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张某甲。原告郑某,1944年7月23日。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郑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