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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郑某等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郑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张某甲。原告郑某,1944年7月23日。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郑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