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翠华挪用资金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王翠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挪用资金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王翠华在监狱服刑,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