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改伟诉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改伟,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康帅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康改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建成,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正,男,成年,汉族。被告孔淑妹,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占伟,男,成年,汉族。被告孔江波,男,成年,汉族。被告薛红堂,男,成年,汉族。第三人康帅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改伟诉被告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改伟自愿撤回对被告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改伟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