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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改伟诉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改伟,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康帅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康改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建成,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正,男,成年,汉族。被告孔淑妹,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占伟,男,成年,汉族。被告孔江波,男,成年,汉族。被告薛红堂,男,成年,汉族。第三人康帅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改伟诉被告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改伟自愿撤回对被告孔令正、孔淑妹、孔占伟、孔江波、薛红堂、第三人康帅伟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改伟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