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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凤宇与刘俊达、李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宇,刘俊达,李小静,郝华东,王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王凤宇,居民。被告刘俊达,居民。被告李小静,居民。被告郝华东,居民。被告王振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宇诉被告刘俊达、李小静、郝华东、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凤宇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