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凤宇与刘俊达、李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宇,刘俊达,李小静,郝华东,王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王凤宇,居民。被告刘俊达,居民。被告李小静,居民。被告郝华东,居民。被告王振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宇诉被告刘俊达、李小静、郝华东、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凤宇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