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彭深深与朱阿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40-3号原告彭深深,公民身份码42098319870720941X。被告朱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深深与被告朱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深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阿龙与徐纯共同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办许家井小区28幢1单元4层402室、面积为128.07平方米、证号为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号的房屋一套。黄金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东大街(原喷焊设备厂院内)的一套面积为72平方米、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字第382002612号的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深深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金平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东大街(原喷焊设备厂院内)的一套面积为72平方米、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字第38200261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双桥 搜索“”